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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顶岗实习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3-03-01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
 

扬子晚报网讯  昨天,《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顶岗实习学生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成为“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的亮点。

    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针对目前部分企业打着实习的旗号,借机大量使用学生顶岗劳动,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加班多、报酬低,特别是发生人身伤害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救济的现象,“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

    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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